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32号)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灵宝友好医院等103个企业,因拆除、不在登记范围等原因,需注销。
现依法对以上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具体注销信息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关于灵宝友好医院等103个企业排污许可证注销的公告.pdf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
2025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