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辐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通知要求,特对以下辐射安全管理事项予以告知,请遵照执行。
一、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二、要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三、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五、要严格执行安全、防护和操作规程等各项管理制度,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措施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要按规定报告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和卫生健康等部门。
六、要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的档案,并定期清点。要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保管工作。放射性同位素单独存放,不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物品混存。确保贮存场所具有有效放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泄漏的安全措施。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及时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七、要保证辐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确保这些设施正常运行。
八、发生任何涉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购买和转移使用行为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九、要对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和应急响应等知识的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十、每年要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我安全评估,评估报告要于每年1月31日前报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十一、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置放射性废物或及时送省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十二、要对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定期进行维护,及时上传更新人员培训、个人剂量检测和年度评估报告等信息,确保系统信息准确完整。
十三、要对辐射工作场所剂量水平和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定期进行检测,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和场所监测档案。
十四、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部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十五、要定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升辐射应急的知识储备,熟悉事故处置的标准和要求,及时修订完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