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二、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三、所需材料:
(一)12周岁以下:1、父母双方共同到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2、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4、《出生医学证明》。其中8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应征得本人同意。
(二)年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1、父母双方共同到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2、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4、《出生医学证明》;5、社区民警调查工作报告或派出所情况说明;6、变更人不属于五种情形人员的声明。
(三)18周岁以上: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社区民警调查工作报告或派出所情况说明;4、变更人不属于五种情形人员的声明。
四、办理时限:12周岁以下1个法定工作日,12周岁以上20个法定工作日。
五、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八、办理流程:

不予受理或变更的特殊情形:1、对正在服刑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以及其它不宜变更的,不得变更其户籍登记主项。2、由于入学、就业、入伍、计生、婚姻或其它个人需求主项变更使用后,再次要求变更回原始信息的,一律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