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护理服务机构和失能等级评估机构(以下合并简称“长护两定机构”)的定点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提升长护险基金使用效能,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健康有序发展,近日,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河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河南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合并简称《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细则》出台的背景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持续加快。截至2025年末,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23亿,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规模持续扩大,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日益迫切。202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标志着长护险制度由试点探索迈向全面推开的新阶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2026年起,我省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建立实施长护险制度。
长护险护理服务机构和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是制度运行的关键载体,其服务能力、专业水平和管理规范程度,直接关系到服务质量和基金安全。2024年,国家医保局先后出台相关定点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省级医保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结合我省长护险全面实施的需要,亟需出台《细则》,对全省长护险两定机构的准入、运行、监管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
二、主要内容
(一)《河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明确本《细则》的制定目的及法律依据,界定护理服务机构的定义和适用范围,阐明定点管理的性质,并规定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职责分工。明确长护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及经办工作。
2.定点申请与确定:规定护理服务机构申请定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营业场所租赁剩余期限不少于2年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不予受理的8种具体情形。区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三种服务类型,分别设置差异化准入标准。
3.组织评估:明确评估工作机制,建立由不少于5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明确评估内容与标准、评估结果的确定方式。评估合格的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估不合格的3个月内可申请再次评估。
4.协议签订:规范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签订流程及信息系统对接标准。首次签订协议期为1年,续签最长不超过3年。明确协议签订前的政策培训、信息系统改造等准备工作要求。
5.信息变更:细化护理服务机构重大信息与一般信息变更的分类、办理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要求。重大信息变更需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参照定点流程重新申请。
6.协议履行:明确护理服务机构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强调“一人一档”电子档案管理(保存期不少于10年)、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对接、收费公示制度、长期照护师持证比例(纳入定点3年内不低于50%)等管理要求。
7.协议中止和解除:规定服务协议中止的5种情形、解除的18种情形及相应程序。明确协议中止期间费用不予结算,协议解除后费用不予结算。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机构管理活动。
8.附则:明确解释主体、实施时间。《细则》由河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
(二)《河南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共五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明确本《细则》的制定目的及法律依据,界定评估机构的定义和适用范围,阐明定点管理的性质,并规定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职责分工。明确定点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护理服务工作及经办工作,鼓励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
2.定点申请与确定:规定评估机构申请定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正式运营不少于3个月、营业场所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评估员和评估专家各不少于2人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不予受理的6种具体情形。
3.组织评估:明确评估工作机制,建立由不少于5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明确评估内容与标准、评估结果的确定方式。评估合格的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估未通过的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4.协议签订:规范评估协议的主要内容、签订流程及信息系统对接要求。协议有效期为1年,续签需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明确公示期满1个月内须签订协议,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5.信息变更:细化评估机构重大信息与一般信息变更的分类、办理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要求。重大信息变更需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经办机构可中止协议。
6.协议履行:明确评估机构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强调内部质量控制制度、评估档案管理制度(协议终止前须移交经办机构)、评估人员回避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要求。
7.协议中止和解除:规定评估协议中止、解除的具体情形与相应程序。明确评估人员出现未按规定程序评估、提供虚假评估意见、非法收受财物等行为的,不得再从事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
8.附则:明确解释主体及实施时间。依托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实施评估的,参照本《细则》执行。《细则》由河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
三、相关内容情况说明
(一)关于分类设置机构准入条件。为引导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范化、多层次方向发展,满足参保人多样化服务需求,《细则》根据服务供给形式,区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3种类型,并在附件中分别设置了人员配置、场地设施、服务能力等差异化准入标准,实施分类管理,以促进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和专业化服务能力提升。
(二)关于服务机构人员配比设定。为保障失能人员获得充分、优质的照护服务,确保护理服务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提供精细化照护,《细则》对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三类服务类型,分别明确了全职护理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最低配比标准,即居家护理不低于1:10、社区护理不低于1:5、机构护理不低于1:3。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基于开封市长护险试点运行情况分析,从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益两个维度综合衡量,居家护理1:10的配比能够保障护理人员具备充足的服务时间与精力,有效提升服务对象的照护体验;二是依据民政部发布的《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针对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的要求,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3至1:5之间,社区护理采用非全日制服务模式,服务人员在时间投入和服务频次上与全日制机构护理存在差异,因此将社区护理配比设定为1:5,而机构护理作为全日制集中照护模式,照护需求更为持续和密集的实际情况,本《细则》采用了1:3的配比,以更好匹配其照护强度与服务需求。
(三)关于支持长期照护师人才队伍建设。长期照护师是为适应长护险制度发展需要专门设立的新职业工种,为加快培育专业照护力量,《细则》明确提出,护理服务机构纳入定点管理3年后,护理服务人员长期照护师持证比例不得低于50%,鼓励机构在薪酬待遇上予以倾斜,并在定点准入评估中设置相应加分项,多措并举建立激励机制,推动建设形成稳定、专业的长期照护师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