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的要求,促进部门协同联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注销登记的市场主体信息(详见附件)第二批公示如下:
2026年7月1日-7月15日注销户数.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