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简化诉讼文书办理程序,提升行政应诉工作质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启用“灵宝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
该印章专门用于办理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行政检察监督相关法律文书,包括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答辩状、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法律文书、材料等,在上述使用范围内与市政府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该印章由灵宝市司法局负责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用印审批和登记制度,仅限专项使用。
该印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