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灵自然资执罚﹝2026﹞007号
当事人:灵宝市芦台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3X5JTP0N
法定代表人:赵爱勤
住所:灵宝市故县镇芦台村四组
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6年6月25日对灵宝市芦台石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灵宝市芦台石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20年擅自占用灵宝市故县镇芦台村2505平方米土地(其中工矿用地2308平方米,住宅用地164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用地23平方米,园地10平方米)建设石材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
该项目位于故县镇芦台村,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委托灵宝市自然资源发展保障中心测量。经局耕地保护监督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科技科、城乡规划科出具的相关资料认定:该宗占地面积为2505平方米(其中工矿用地2308平方米,住宅用地164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用地23平方米,园地10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该项目已纳入《灵宝市故县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
以上事实具有下列证据证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灵自然资执责停﹝2026﹞014号)、《接受调查通知书》(灵自然资执调通﹝2026﹞014号)、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勘测委托书、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灵宝市芦台石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现场照片、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灵宝市故县镇永久基本农田局部图、灵宝市芦台石材有限公司项目与村庄建设边界关系图。
我局已于2026年7月2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灵自然资执告﹝2026﹞00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灵自然资执听告﹝2026﹞007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其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鉴于该项目已列入《灵宝市故县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我局决定对灵宝市芦台石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505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50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2505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罚款计:柒仟伍佰壹拾伍圆整(¥:7515.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灵宝支行营业部灵宝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5850578028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韩伟龙 赵中伟
电 话:0398—8855948
地 址:灵宝市函谷路56号
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