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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6-10 09:29     来源:执法监督科 字体:

编号:自然资执罚﹝2026004

当事: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42545894R

法定代表陈建正

:河南省灵宝市函谷路与荆山路交叉口

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6年316日对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占用土地行为立案调查。经查,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2025年3月占用朱阳镇西小河村和老虎沟村19383平方米土地建设380t/d多金属伴生矿石综合回收利用改扩建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

以上事实具有下列证据证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非法占地现场照片、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80吨/日多金属伴生矿石综合回收利用改扩建项目与村庄建设边界关系图、灵宝市朱阳镇永久基本农田局部图、灵宝市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灵林罚告字2026〕第001号)。

我局已于202652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灵自然资执告﹝20260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灵自然资执听2026004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自然资规〔2025〕1号),其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鉴于你公司违法占地面积较大,但你公司能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进行整改,且该项目已列入《灵宝市朱阳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重点项目清单,我局决定对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灵宝市朱阳镇西小河村和老虎沟村19383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1938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非法占用土地13431.9平方米,其中8926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60元的罚款,罚款计: 壹佰肆拾贰万捌仟壹佰陆拾元整(¥:1428160.00),对非法占用非耕地的农用地4505.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40元的罚款,罚款计:壹佰零捌万壹仟肆佰壹拾陆元整(¥:1081416.00),罚款合计贰佰伍拾万玖仟伍佰柒拾陆元整(¥:2509576.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灵宝支行营业部灵宝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5850578028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国清  张奥

电话:03988855948

地址:灵宝市函谷路56号

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202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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