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灵自然资执罚〔2026〕001号
当事人: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42545894R
法定代表人:陈建正
住所:河南省灵宝市函谷路与荆山路交叉口
我局于2026年1月4日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份擅自占用灵宝市朱阳镇董寨村19196平方米土地(全部为农用地(其中林地7125平方米,草地12071平方米))用于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头沟尾矿库新建项目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
以上事实具有下列证据证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灵自然资执责停〔2026〕001号)、询问笔录、法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勘测委托书、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灵宝市朱阳镇永久基本农田局部图、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头沟尾矿库项目与村庄建设边界关系图、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地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6年4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自然资规〔2025〕1号),该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鉴于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面积较大,但你公司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对违法现场积极进行整改,且该项目已列入《灵宝市朱阳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重点项目清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9196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919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19196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60元的罚款,罚款计:肆佰玖拾玖万玖佰陆拾圆整(¥:499096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灵宝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4100151071005000245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磊 张鑫凯
电话:0398—8855948
地址:灵宝市函谷路56号
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