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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4-23 15:55     来源:执法监督科 字体:

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灵自然资执罚〔2026003

 

   吴某亦

公民身份证411223********7034

     :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万回村

我局于202623日对你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20224月擅自灵宝市豫灵镇豫灵村*组1266平方米土地(其中农用地374平方米全为耕地、建设用地892平方米全为工业用地)建设商品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

以上事实具有下列证据证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灵自然资执责停〔2026003号)、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勘测委托书、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豫灵规划图局部、灵宝市豫灵镇永久基本农田局部图和吴某亦占地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6416 日依法向你送达了《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灵自然资执告〔2026003号)、《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灵自然资执听告〔2026003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自然资规〔20251),占用耕地374平方米,该行为为严重违法行为;占用建设用地892平方米,该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66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12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374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罚款计:拾壹万贰仟贰佰圆整(¥112200.00);对非法占用892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计:捌万玖仟贰佰圆整(¥89200.00)。罚款共计:贰拾万壹仟肆佰圆整(¥2014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灵宝支行营业部灵宝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5850578028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青   张奥      

0398—8858786    

灵宝市函谷路56

 

 

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2026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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