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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6年灵宝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26 17:17     来源:灵宝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灵农[2026]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6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 2026-2030 年)》相关规定,按照《2026三门峡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三农202619号)的要求,结合我实际, 我组织制定了《2026年灵宝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325

2026灵宝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为切实做好2026年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三门峡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三门峡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 结合我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免疫目标要求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确保“真苗、真打、真有效”免疫质量。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等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病种和范围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饲养的鸡、鸭、鹅、鹌鹑等家禽实施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免疫的出口家禽,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口蹄疫。对全饲养的猪、牛、羊、骆驼、鹿等家畜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对全饲养的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 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 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四)布鲁氏菌病。除种畜场,开展非免疫净化场、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场户和地区外,对其他饲养牛羊全面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履行强制免疫义务, 自主实施免疫接种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规范建立 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主要任务

(一)实施强制免疫各乡镇组织实施。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按有关规定推行“先打后补”工作,自行实施程序化免疫并保证免疫质量;对小散养殖场户,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推进“先打后补”。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制度稳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1091号)有关要求,持续深化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服务指导力度, 确保符合条件、自行申领补助的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全覆盖。同时指导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结合本场实际,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中查询。加强对“先打后补”养殖场的免疫监管,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三)强化技术指导。组织好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养殖场户等免疫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四)加强疫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疫苗管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强化全程信息化管理。加强对中标企业疫苗产品使用过程质量跟踪,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保证防控需要,不得浪费。做好供应服务,严禁倒卖政府采购分发的强制免疫疫苗,不得将政府采购疫苗流入“先打后补”场户。

(五)规范记录报告。督促指导养殖场户、有关单位、防疫员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指南实施免疫接种,规范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乡镇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每月将免疫情况报送市畜牧水产发展中心,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

(六)评估免疫效果。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工作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以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建立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体系。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补防并跟踪监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针对参与“先打后补”的场户和其他场户分别制定抽检评价计划,抽检及复核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对动物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五、监督管理

加强对辖区内兽用疫苗和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加强对免疫主体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监督检查,把养殖场户强制免疫落实情况与产地检疫、免疫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组织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动物检疫站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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