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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灵宝市金鼎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10-27 15:46     来源: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小 大

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灵宝市金鼎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2024年度和2025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改正,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你单位截止目前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也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执法人员通过你单位的住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应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理。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你单位不在登记场所,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 罚告知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我局将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7日

 

联系人:李权威 肖亚梅            联系电话: 0398-8661602

联系地址: 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富士路中段)

 

告知书(金鼎)〔2026〕6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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