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1日,灵宝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灵政规〔2026〕4号),现就文件制定背景、政策依据、制定过程、主要内容、成果应用等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不断降低移动源污染排放,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河南省大气污染治理提质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三门峡市环境空气质量提升进位行动方案》等相关政策文件为根本遵循。
二、制定过程
由市环委会办会室负责,在深入学习研究上级相关政策、开展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形成《通告》代拟稿。市环委会办会室以正式公函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涧东区、涧西区管委会,市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相关市直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经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均对拟稿的《通告》无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禁用区范围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川口镇209国道、008乡道以西,焦村镇010乡道以东(包括:滑底村、坪村村、西章村、李家坪村、西上村、柴原村、寨子沟村、梨湾源村),函谷关镇310国道以南,S74灵宝绕城高速以北所形成的闭合区域和灵宝市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城东片区、豫灵片区)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二)禁用区标准
本公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用于非道路上,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旋挖机、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混凝土输送泵、水泵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以及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或目视有明显可见黑烟的机械。
(三)管理要求
1、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2、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未挂牌、尾气排放不达标、定位失效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内燃机车、船舶,或者在用重型汽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加装、更换符合要求的排放控制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由生态环境、海事管理、渔业渔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每辆(艘)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五千元罚款。
四、成果应用
以禁用区划定为抓手,构建源头准入、过程监管、末端淘汰、替代推广闭环,把管控成果转化为空气质量改善、数字化监管、产业绿色转型、执法规范化应用成效,持续夯实移动源污染治理长效体系,为规范监管和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