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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5001—0001—2021—0009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5-13
标  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矿山废石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字号 灵政办〔2021〕10号
发布时间 2021-05-13 15:58

关于进一步明确矿山废石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涧东区、涧西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及各矿业权人:
  为依法规范利用矿山废石,进一步做好矿山废石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已设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意见》(豫自然资发〔2019〕7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征收矿山废石出让收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通知所称矿山废石是指矿山企业综合利用设计露天开采境界范围内剥离物和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全市范围内调运处置的矿山废石均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矿山废石出让收益。 
  自2020年2月18日《灵宝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已设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灵矿委字〔2020〕1号)发布之后、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调运处置的矿山废石,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补缴出让收益。
  二、征收标准
  矿山废石出让收益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2020年市国资公司委托评估的全市各区域矿山废石评估价进行征收(详见附件)。征收标准依据省自然资源厅建筑石料矿基准价或砂石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且持续稳定1年以上时进行调整。
  三、征收管理
  2020年2月18日之后、本通知下发之日前调运的矿山废石,由市矿山领域税收一体化服务中心按照原始调运台账以不低于该区域的征收标准补征出让收益。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区域内矿山废石有市国资公司拍卖价格标准的,该区域一律由市矿山领域税收一体化服务中心按照拍卖价格征收出让收益;区域内矿山废石没有市国资公司拍卖价格的标准,该区域由市矿山领域税收一体化服务中心按不低于该区域的评估价征收出让收益(4个区域情况及评估价格详见附件)。
  交通运输、住建、水利等其他行业领域产生的废石由各自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若进入市场交易(流通),应参照本意见缴纳出让收益。
  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因整治修复对外销售的矿山废石,由市矿山领域税收一体化服务中心参照矿山废石所在区域征收标准征收。
  四、法律责任
  矿业权人未按规定缴纳出让收益擅自处置矿山废石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规定责令改正,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罚。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3日   
  附件:
全市各区域矿山废石参考价格表
区域
所含乡镇
评估价格(元/吨)
拍卖价格(元/吨)
1
朱阳镇、五亩乡、尹庄镇、焦村镇、涧东区、涧西区、苏村乡、寺河乡、川口乡
8.11
10
2
阳平镇、西阎乡
8.56
暂无
3
故县镇
9.33
暂无
4
豫灵镇
9.33
暂无
  注:第1区域全部按照市国资公司实施的拍卖价格征收;其他区域目前未进行拍卖,暂按不低于本区域评估价格征收(期间,若市国资公司拍卖成功后,本区域一律调整按拍卖价格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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