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政办〔2025〕4号
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灵宝市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灵宝市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6月25日
灵宝市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切实发挥其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重要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25〕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到2025年底,我市建成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布局要满足遂行任务需要,已建成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要达到省定建设标准并通过验收至少3个以上。各乡镇要积极推动行政村(社区)和较大自然村因地制宜建设志愿消防队。
二、加强队伍建设
(一)压实建队责任。各乡镇要按照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加强城市灭火救援力量建设,健全乡镇农村灭火救援力量体系,配齐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消防救援力量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规划队伍建设,组织指导人员招录和管理训练,并纳入统一调度指挥等;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消防队站建设立项、用地规划和土地要素保障等;市公安局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办理落户、政治审查、出入境查询、无犯罪证明查询等;市民政局负责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生活困难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依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市人社局负责指导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等;市卫健委负责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开通绿色就医通道;市医保局负责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医保待遇;市总工会负责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工会管理范围,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同时联合相关单位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对优胜者予以表彰奖励。
(二)细化建队任务。各乡镇要采取新建、改建、配建、租赁等方式,发展模块化、移动式消防站点等形式,加密消防救援队站布点,缩短灭火和应急救援响应时间,消除城市消防站空白点,构建形成覆盖城乡、专业高效、多元互补、规范有序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建立完善消防救援力量动态调整机制,当国家、省、三门峡市相关标准要求出现变化或我市城乡发展布局调整时,及时核定建队需求,优化消防救援力量布局。
(三)规范建队验收。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队验收由所属乡镇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按照有关程序报上级验收。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建成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2025年底前要达到《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常态化评估达标工作实施方案》(三消安〔2024〕9号)有关要求并通过验收。新建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请验收。对验收未通过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相关乡镇要限期整改,及时申请复验。对已经通过验收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变更;确需撤销、整合、变更的,须征求市消防救援大队意见,按照有关程序备案。
三、加强教育管理
(四)明确队伍属性。政府专职消防队是具有公益属性的消防组织。机构编制部门要对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市消防救援大队纳管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招录、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由市消防救援大队按照三门峡市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五)明确管理体系。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城市建成区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经三门峡市消防救援支队评估合格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纳管,管理指挥人员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培训考核合格后任命;其他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所属乡镇负责管理。
(六)明确人员身份。政府专职消防员是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宜单独编队、专职专用,实行劳动合同制,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一般就近分配到其生活所在地工作。本实施方案印发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到期后,由所属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的,不予签订劳动合同。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件由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制发,人员离职后,其证件统一收回。
(七)规范人员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员额管理制度,用人计划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编制,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消防救援大队纳管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招录由三门峡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实施。乡镇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招录由所属乡镇组织实施。人员招录采取公开招录等方式组织实施,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年满18周岁,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具有高中同等及以上文化程度,通过资格审查、体格检查、体能测试、面试等程序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不含辞退、开除的消防员)、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军人及有相关消防工作经历的人员,其从事灭火救援时间计入定级时间。
(八)规范培训晋级。政府专职消防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岗位等级逐级晋升,逢晋必考,任期内年度考核和晋级培训考核均应合格,参加省级及以上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级。入职培训由三门峡市消防救援支队统一组织,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分为集中培训和岗前实训两个阶段,时间不低于3个月,其中,集中培训由三门峡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实施,时间为2个月;岗前实训由灵宝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实施,时间为1个月。在岗培训由灵宝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开展,突出专业技能,分级分岗实施,每年组织1次,时间不低于1周。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拓展其职业发展空间。晋级培训考核和等级、职务晋升具体实施办法参照三门峡市相关规定实施。市消防救援大队纳管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可设置代理站长、代理副站长、班长、副班长等4种管理型岗位,激励消防员履职尽责。
(九)规范岗位等级和职业资格。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管理,其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应等级。岗位等级内细化设档,并设置对应的薪酬待遇标准,具体的岗位等级比例、岗位职责、任职年限、晋级晋升等事宜,按照三门峡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执行。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参加工作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由所属乡镇组织等级套改。
(十)加强日常管理。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对消防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发展优秀消防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管理要求,从严加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定期考核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将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等级调整、工资档次调整、奖惩和劳动合同续订、解除的主要依据,并记入个人档案。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国家、省级等荣誉评选。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婚假、孕产假、护理假、带薪休假。
(十一)规范人员退出。年度考核或者晋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退出。市消防救援大队纳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12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退出时由市消防救援大队报请市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连续工作满12年及以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由市消防救援大队报请市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或安排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转岗;离队安置费发放标准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三门峡市相关安置费标准,会同市人社局、财政局等单位结合灵宝实际制定。乡镇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离队安置费标准及发放工作由各乡镇负责制定实施。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对因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动辞职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不予发放离队安置费。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证书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四、严格执勤训练
(十二)严格执勤备战。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全市重点保卫对象和消防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划定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责任辖区;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落实战备制度,健全值班备勤、装备管理、勤务交接、战备检查、预案编制和修订、执勤备战基础资料管理等制度,保持良好备战状态。
(十三)严格业务训练。政府专职消防队要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训练演练体系,分级开展比武、考核等活动,定期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跟班轮训。
(十四)严格调度指挥。政府专职消防队要统一建设与消防救援大队联动的接处警系统,并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政府专职消防队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共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指挥员组织指挥。
五、强化综合保障
(十五)加强经费保障。市消防救援大队纳管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费,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申请纳入市财政预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乡镇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费,由所属乡镇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消防救援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消防救援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
(十六)落实薪酬标准。市消防救援大队纳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薪酬标准严格按照《三门峡市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执行。乡镇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薪酬标准由所属乡镇参考三门峡市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市场相关职业工资价位,按照整体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
(十七)强化社会保险和职业健康保障。各乡镇、市消防救援大队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为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市消防救援大队纳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医疗保障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八)健全职业保障机制。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凭有效证件,在灵宝境内的车站、医院等场所可以优先购票、通行、挂号;参观灵宝境内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等景区时,享受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的同等优待政策。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工作地落户、工作调动时户口随迁等由市公安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和入职满一定年限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需在灵宝上学的,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小学、初中就读。入职满一定年限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市住建局优先予以解决。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
(十九)落实伤亡抚恤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按照程序申报烈士、落实抚恤待遇等。鼓励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
(二十)落实车辆交通保障。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通过收费公路、桥梁时,由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收费公路运营单位办理免收通行费相关手续。
六、工作要求
各乡镇、各市直有关单位要围绕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切实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明确工作职责,细化目标任务,扎实推进工作落实;要科学谋划、合理安排,突出重点、细化措施,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强化政策支持,落实资金、人员、装备、营房、职业健康等综合保障措施,合力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市消防救援大队要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切实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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